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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獅子會300-C2區敘獎辦法2014-2015年度修正

 

   第一章     

 

      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能各按其職責,熱心服務,充份發揮智慧與毅力,使各分會各項會務平衡發展,以達到發揚獅子精神之目的,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資表揚。

      凡本區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服務實績符合本辦法敘獎標準者,除總會或本區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辦法敘獎之。

     年度敘獎除團體獎於總監交接典禮頒獎外,得於適當之場合,如會長交接典禮或聯合例會時頒贈之。 

   第二章  團 體 獎  

      分會綜合獎:本區為獎勵各分會會務能平衡發展,依據以下各項目,特設分會綜合獎,按下列各項評分標準頒給特等金獅獎、金獅獎、銀獅獎、銅獅獎,其評比積效如下:

  一、社會服務

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正會員每達新台幣壹仟元加得3分,以此類推,平均未達新台幣仟元者,直接捨去。

  二、保持會員

年度內保持原有正會員人數100%者,另得積分10分。(以四月底人數及會員編號相同者為準)

  三、發展會員

每淨增正會員一人得3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1分。

  四、新會發展

在本區每輔導成立一會新會者,另得15分;輔導成立本區之第一個新會者,另加得10分。

  五、增進國際友誼

1、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國際年會,得15分。

2、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遠東暨東南亞年會,得10分。

3、年度內與國外獅子會締結姐妹會,或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得10分。國際及遠東暨東南亞年會須附證明文件,姐妹會以照片為憑。

  六、LCIF捐獻

      每捐贈LCIF美金一千元者,得3分。

  七、繳納會費 

分上、下期二次計分。每期繳費以寄件郵戳日期為準,電匯以匯單日期為準,繳納現金者以繳納當日為準。

      1、十天內繳納得10分。  2、十五天內繳納得7分。

      3、三十天內繳納得3分。

  八、特殊社會服務

總監交辦之特別緊急等社會服務如期完成者,得20分。

  九、專案配合

配合總監核定之專案活動,每次得3分。年會及訓練課程、才藝表演,不在此限。

  十、和平海報

凡參加競賽之分會,得3分。獲本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複合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國際總會佳作以上者再得10分。

  十一、捐血活動

1、捐血次數計分以辦理次數計,主辦者每次得2分,,協辦者每次得1分,惟最高得分30分。

2、捐助捐血空袋,每100袋得1分,最高得分10分。

  十二、月刊投稿及廣告

        為鼓勵分會暨獅友踴躍投稿及刊登廣告,依下列方式計分:

1、各分會或獅友投稿文章,經刊登後,每次分會可得2分。但本區獅友月刊社之成員,基於所擔任之職務而完成之文章,不列入計分。

2、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獅友月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每次得分:

        內頁半頁…………1   內頁全頁………2

        面裡、封底裡…3   封底……………4

3、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年會特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得分:

        半頁………………2   全頁……………3

        封面裡、封面底……4   封底……………5

4、獅友暨非獅友投稿刊登廣告三次以上者,另擇優予頒獎表揚個人及其所屬分會。

  十三、資訊績效

1、設有電子信箱之分會,得5分。

2、本區設有分會網頁資料共十欄,填寫完整、資料即時更新者每欄得2分,共20分。

  十四、服務報導

1、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全國性電視台報導得30分區域性電視台報導得10分(須提供錄影光碟為憑)。

2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中時、聯合、自由、蘋果、台灣時報等五報,全國版報導得20分,中部版報導得10分,區域性報紙報導、電子報報導得3分(須提供報紙、列印電子報報導資料為憑)。

十五、會務人員

分會會員於個人獎項獲得優秀會長獎項者,得20分;獲得優秀秘書獎者,得10分;獲得優秀財務獎者,得10分,獲得優秀連絡獎者,得5分;獲得優秀總管獎者,得5分。

  十六、分會傑出程序(CEP

分會執行分會傑出程序(CEP)完成,經GMT/GLT協調長認定者,得10分。

十七、區成員評比

各分會會務運作、會員參與會務及社會服務積極度、會員和諧程度、配合區務活動(含:反毒嘉年華、運動比賽或總監指定之專案、年會、司儀訓練、新獅友講習、領導才能講習、才藝表演等。)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

1、分區主席評比:分區主席綜合所屬分會各項表現給予分數,最高得20分。

2、專區主席評比:由所轄專區主席綜合分會各項表現給予分數,最高得20分。

3助理總監評比:由所轄助理總監綜合分會各項表現給予分數,最高得20分。 

   

1、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最高前10%之分會(逢51)獲本區總監頒給「特等金獅獎」。

2、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1項之40%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金獅獎」。

3、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2項之25%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銀獅獎」。

4、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3項之25%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銅獅獎」。 

      捐血活動獎

一、舉辦捐血活動獎

1、捐血特等獎:嘉獎捐血袋數最多之前十名。

2、捐血優等獎:凡捐血袋數超出1000袋,且不在前十名內者得獎。

二、血袋捐助獎:嘉獎捐助捐血空袋數量最多之前三名。 

      LCIF獎國際人道主義

各分會捐助LCIF基金最高者前十名分會,獲頒「LCIF獎國際人道主義獎」

      資 訊 獎

各分會中網頁設計精美,填寫完整,資料即時更新等最優前三名者,頒給「資訊獎」。 

第 三 章  個 人 獎 

      優秀會員獎

各分會按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推選一人,餘額滿五人者,可增加推選一人報區敘獎,但被推選者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獅齡必需滿一年。

二、例會出席率100%(每月一次例會)。

三、具有顯著服務實績(請列舉其服務事績)。

四、各項應繳之費用,均如期繳清。 

      特殊貢獻獎

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獲獎,並擇優於總監交接時頒給。

一、年度內直接對本區或所屬分會捐款或對其他公益團體捐款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上者(LCIF捐款包括在內),得報區敘獎。

二、年度內輔導成立本區新會擔任輔導會會長,以及確實輔導新會成立之有功人員。

三、年度內推薦新會員三人以上者。 

第 十一 條  優秀會長獎

分會會長獲下列積分都20分以上者獲獎。

一、該分會四位幹部均獲獎,會長得10分。(秘書4分、財務4分、連絡1分、總管1)

二、任內邀請講師或會外賢達至會演講,每次得3分,以月報表為憑(必須記載日期、講師姓名、演講題目)。

三、分會成員有參加區舉辦之各項研習會,每次得3分。

四、各分會新獅友參加區舉辦講習會,每次得4分。 

第 十二 條  優秀秘書獎

分會秘書積分達15分獲獎

一、年度內月報表有八次未逾每月15日報區者,得10分。

二、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年度內每月召開理監事會及月例會各一次,得5分。 

第 十三 條  優秀財務獎

  分會財務積分達15分獲獎。

一、年度二次會費,上期於710日之前,下期於110日之前繳區完竣,得10分。

二、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分會財務報表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得5分。 

第 十四 條  優秀總管獎

出席分會例會全勤,熱心會務,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按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著有績效者,報區敘獎。

第 十五 條  優秀連絡獎

出席分會例會全勤,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促進獅誼交流,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報區敘獎。 

第 十六 條  增進友誼獎

為增進友誼,鼓勵會員參加各種友會集會互相觀摩,敘獎標準如下:

一、增進國際友誼獎:年度內參加國際年會、遠東年會(以註冊出席為憑),參加國外姐妹會(以照片為憑),報區敘獎。

二、增進國內友誼獎: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例會達全勤,並參加友會各種集會五次以上,報區敘獎。按分會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舉報一人。 

第 十七 條  傑出會員獎

凡年度各會會員有下列事蹟者,得由分會報請所屬分區主席及專區主席簽署,報區敘獎。

一、年度內輔導本區新會成立,擔任新會導獅之會員。

二、年度內成立本區新會,由本區指派為新會認證導獅之會員。

三、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受台中市政府以上機關表揚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第 十八 條  特別獎

     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獲獎。

一、個人捐助LCIF美金一千元以上者,由區轉報國際總會頒獎。

二、成立本區新會,確實輔導有功之人員,各獲得特別獎一座。

三、個人捐助LCIF美金五千元以上者,獲得LCIF特優獎。

四、個人捐助LCIF美金三千元以上者,獲得LCIF優等獎。

五、個人捐助LCIF美金二千元以上者,獲得LCIF甲等獎。 

第 十九 條  總監特別獎

對於推展獅子主義「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有特殊貢獻、具體事蹟之會員,或完成總監特別指派專案任務之人員,由區辦公室提報,經區務團隊及委員會審議,提請總監頒發。 

   第 四 章  會員保持及會員發展特別獎 

第 二十 條  總監金質徽章獎

為獎勵各分會於會員保持與會員成長盡心竭力,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依會員人數及達成比例、難易程序,擇優由總監特頒分會會長純金徽章。

一、20145212014730日保持原有會員人數者。  純金徽章依各會會員人數分為:A、會員29名以下(黃金徽章1)B、會員人數30~59(黃金徽章1.5)C、會員人數60名以上(黃金徽章2)

二、20147102014820日會員發展新增正會員逾10人以上者,頒發純金徽章乙枚。

三、201471020141220日會員發展積分前30名者(新增正會員1人得5分、新增家庭會員1人得1分),頒發純金徽章乙枚。 

   第 五 章  區成員績優獎 

第二十一條  分區主席績優獎

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13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一、  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一次得2

二、  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報區情況均正常者,可得10分。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如於次月三日以後始報區者,每會每次逾報扣2分。

三、  保持正會員:滿分10分,得分計算是如后:10 ×(所屬分會保持正會員之分會數 ÷ 所屬分會總數) (以七月起至次年四月止)

四、  會員發展:所屬分會每增加正會員一人得1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0,5分,累積計算。

五、  新會發展:該分區輔導本區新會一會成立時,得10分。輔導成立本區第一個新會,另加得3分;再輔導成立本區第二個新會,另加得6分。

六、  分會綜合獎:所屬分會獲特等金獅獎,得12分;獲金獅獎,得10分;獲銀獅獎,得8分;獲銅獅獎,得6分。以所屬分會所得之社會服務獎之平均值計算得分。

七、  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八、  各分會繳納區費情況:所屬分會未逾期繳款,每期每會主席加5分;逾期繳款者,每期每會主席扣5分。

九、  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10分。

十、  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20分。

十一、分區主席年度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理監事會、例會及活動,每次得1分,最高得20分。

十二、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每會每次得2分。

十三、所屬分會派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主席得5分。

十四、分區執行分會傑出程序(CEP)經GMT/GLT協調長認定者,得10

十五、助理總監對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分。

十六、總監特別助理對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分。

十七、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分。 

第二十二條  專區主席績優獎

    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160分以上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參加一次會議,得2分。

二、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三、以所屬各分區主席之平均成績計算25%之得分。 

四、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者得10分。

五、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者得20分。

六、出席所屬分會之理、監事會、例會及活動,每次得1分,最高40分。

七、所屬分會之會長獲得本年度優秀會長獎,每會主席加5分。

八、輔導本區成立第一個分會加3分,第二個分會加6分。

九、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參加三次以上分會,每會主席加3分。

十、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數主席加2分。

十一、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分。

十二、助理總監對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分。

十三、總監特別助理對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分。 


第二十三條  特優區成員獎

年度內輔佐該責任區內之弱會有卓越成績表現者,得由總監評審頒獎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主席績優獎

    依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5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出席會議一次得4分,累積計算。

二、該委員會之工作計劃報本區者,得20分。

三、協助推動區務之有關工作表現優良者,由區總監評定得40分。 


    第 六 章  年度敘獎作業程序 


第二十五條  年度敘獎申請方式

一、各分會敘獎申請表,應備一式四份,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如期送達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審核簽署,會及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各留一份存查,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區總監辦事處。

二、個人獎敘獎申請表於每年415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逾期未送達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敘獎。

三、個人獎項之增進國際友誼獎,如分會於515日至630日間參加國外姐妹會,得於415日前檢附旅行社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團體獎敘獎申請表應於每年520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逾期未送達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敘獎。

五、區職員獎無需申請,由區辦事處依據實際資料予以計分,給予敘獎。

六、各總監特別助理、助理總監、專區主席、分區主席評比分數表應於每年520日前送達本區總監辦事處。

七、各分會國內或國外社會服務,其金額不得包括行政經費、事務費及餐旅費等費用。

八、若各分會於四月底前未向區繳清會費者,不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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