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獅友專區 > 敘獎辦法
 

國際獅子會300-C2區敘獎辦法2013-2014年度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能各按其職責,熱心服務,充份發揮智慧與毅力,使各分會各項會務平衡推展,以達到發揚獅子精神之目的,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區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服務實績符合本辦法敘獎標準者,得依本辦法敘獎之。
第 三 條:各分會國內或國外社會服務,其金額不得包括行政經費、事務費及餐旅費等費用。
第 四 條:本辦法分為單項敘獎與綜合敘獎。若各分會於四月底前未向區繳清會費者,不予敘獎。

第二章 個 人 獎

第 五 條:優秀會員獎:各分會按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推選一人,餘額滿五人者,可增加推選一人報區敘獎,但被推選者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獅齡必需滿一年。
   二、例會出席率一○○%(每月一次例會)。
   三、具有顯著服務實績。
   四、各項應繳之費用,均如期繳清。
第 六 條:特殊貢獻獎
   一、年度內直接對本區或所屬分會捐款或對其他公益團體捐款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LCIF捐款包括在內),得報區敘獎。
   二、年度內輔導成立本區新會擔任輔導會會長,以及確實輔導新會成立之有功人員。
   三、年度內推薦新會員三人以上者。
   凡符合上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獲獎。
第 七 條:優秀會長獎:
   一、積分達20分獲獎。
   二、該分會四位幹部均獲獎,會長得10分。(秘書4分、財務4分、連絡1分、總管1分)
   三、任內邀請講師或會外賢達至會演講,每次得3分,以月報表為憑(必須記載日期、講師姓名、演講題目)。
   四、分會成員有參加區舉辦之各項研習會,每次得3分。
   五、各分會新獅友參加區舉辦講習會,每次得4分。
                                                                第 八 條:優秀秘書獎
   一、積分達15分獲獎。
   二、年度內月報表有九次未逾每月15日報區者,得10分。
   三、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年度內每月召開理監事會及月例會各一次,得5分。
第 九 條:優秀財務獎:
   一、積分達15分獲獎。
   二、年度二次會費,上期於7月10日之前,下期於1月10日之前繳區完竣,得10分。
   三、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分會財務報表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得5分。
第 十 條:優秀總管獎:
  出席分會例會全勤,熱心會務,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按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著有績效者,報區敘獎。
第十一條:優秀連絡獎:
  出席分會例會全勤,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促進獅誼交流,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報區敘獎。
第十二條:增進友誼獎:為增進友誼,鼓勵會員參加各種友會集會互相觀摩,
  敘獎標準如下:
   一、增進國際友誼獎:年度內參加國際年會、遠東年會(以註冊出席為憑),參加國外姐妹會(以照片為憑),報區敘獎。
   二、增進國內友誼獎: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例會達全勤,並參加友會各種集會五次以上,報區敘獎。按分會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舉報一人。
第十三條:傑出會員獎:凡年度各會會員有下列事蹟者,得由分會報請所屬分區主席及專區主席簽署,報區敘獎。
   一、年度內輔導本區新會成立,擔任新會導獅之會員。
   二、年度內成立本區新會,由本區指派為新會認證導獅之會員。
   三、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受台中市政府以上機關表揚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特別獎
  一、個人捐助LCIF美金一千元以上者,由區轉報國際總會頒獎。
  二、成立本區新會,確實輔導有功之人員,各獲得特別獎一座。    
第十四條之ㄧ: 總監特別獎:
   對於推展獅子主義「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有特殊貢獻、具體事蹟之會員,或完成總監特別指派專案任務之人員,由區辦公室提報,經區務團隊及委員會審議,提請總監頒發。


第三章  團 體 獎 (分會綜合獎)


本區為獎勵各分會會務能平衡發展,依據前項各種類,特設分會綜合獎,其評分標準如下:
第十五條:社會服務獎:為獎勵各分會積極推動各項社會服務,以各分會服務之績效設置社會服務獎。為求公平、公開,計分為金獅、銀獅、銅獅三種獎項如下:
   一、金獅獎: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正會員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得35分。
   二、銀獅獎: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正會員達新台幣捌仟元以上者,得25分。
   三、銅獅獎: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正會員達新台幣陸仟元以上者,得15分。
第十六條:保持會員獎:年度內保持原有正會員人數100%者,得10分。(以四月底人數為準)。
第十七條:發展會員獎:每淨增正會員一人得3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1分。
第十八條:新會發展獎:在本區每輔導成立一會新會,得15分;輔導成立本區之第一個新會,另加得10分。
第十九條:增進國際友誼獎:
   一、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世界年會,得15分。
   二、各分會一人以上註冊出席參加遠東年會,得10分。
   三、年度內與國外獅子會締結姐妹會,或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得10分。世界及遠東年會須附證明文件,姐妹會以照片為憑。
第二十條:LCIF特優獎:
   每捐贈LCIF美金一千元者,得3分。
第廿一條:繳納會費特別獎:分上、下期二次計分。
   每期:1.十天內繳納得10分。    2.十五天內繳納得7分。
        3.三十天內繳納得3分。
          繳費以寄件郵戳日期為準,電匯以匯單日期為準,繳納現金者以繳納當日為準。
第廿二條:社會服務特別獎:總監交辦之特別緊急等社會服務如期完成者,得20分。
第廿三條:專案配合獎:配合總監核定之專案活動,每次得3分。年會及訓練課程、才藝表演,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和平海報獎:凡參加競賽之分會,得3分。獲本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複合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國際總會佳作以上者再得10分。                                                                                                                                                                                                                       第廿五條:捐血活動獎
   一、舉辦捐血活動之敘獎
       1. 捐血特等獎:嘉獎捐血袋數最多之前十名。
       2. 捐血優等獎:凡捐血袋數超出1000袋,且不在前十名內者得獎。
   二、捐血次數計分方式:以辦理次數計,每次得2分,惟最高得分30分。
第二十六條:月刊投稿及廣告獎:
   為鼓勵分會暨獅友踴躍投稿及刊登廣告,依下列方式計分:
   一、各分會或獅友投稿文章,經刊登後,每次分會可得2分。但本區獅友月刊社之成員,基於所擔任之職務而完成之文章,不列入計分。
   二、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獅友月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每次得分:
    1、內頁半頁……………………  1分                                            2、內頁全頁…………………………2分
    3、封面裡、封底裡……………3分
    4、封底…………………………4分
   三、各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年會特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得分:
    1、半頁…………………………2分
    2、全頁…………………………3分
    3、封面裡、封面底……………4分
    4、 封底…………………………5分
   四、獅友暨非獅友投稿刊登廣告二次以上者,另予表揚。
第廿七條:資訊獎
   1.設有電子信箱之分會,得5分。
   2.本區設有分會網頁資料共十欄,填寫完整、資料即時更新者每欄得2分,共20分。
第二十八條:報導獎
   1.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全國性電視台報導得30分區域性電視台報導得10分(須提供錄影光碟為憑)。
   2.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中時、聯合、自由、蘋果、台灣時報等五報,全國版報導得20分,中部版報導得10分,區域性報紙報導、電子報報導得3分(須提供報紙、列印電子報報導資料為憑)。
第廿九條:優秀會長獎:會長得獎者,該會得20分。
第三十條:優秀秘書獎:秘書得獎者,該會得10分。
第卅一條:優秀財務獎:財務得獎者,該會得10分。
第卅二條:優秀連絡獎:連絡得獎者,該會得5分。
第卅三條:優秀總管獎:總管得獎者,該會得5分。
第卅四條: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40分以上者,頒發「特等綜合獎」。
第卅五條: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20分以上者,頒發「優等綜合獎」。
第卅六條:按上列各項評分標準,總分達100分以上者,頒發「甲等綜合獎」。


第四章  最傑出分會獎


第卅七條:綜合獎總分最高之六個分會,獲得本區「最傑出分會獎」,於新舊任總裁交接典禮時頒發。


第五章  區成員績優獎


第卅八條:分區主席績優獎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9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一次得2分。
   二、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報區情況均正常者,可得10分。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如於次月三日以後始報區者,每會每次逾報扣2分  。
   三、保持正會員:滿分10分,得分計算是如后:10分 ×(所屬分會保持正會員之分會數 ÷ 所屬分會總數) (以七月起至次年四月止)
   四、會員發展:所屬分會每增加正會員一人得1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0,5分,累積計算。
   五、新會發展:該分區輔導本區新會一會成立時,得10分。輔導成立本區第一個新會,另加得3分;再輔導成立本區第二個新會,另加得6分。
   六、社會服務:所屬分會獲金獅獎,得10分;獲銀獅獎,得8分;獲銅獅獎,得6分。以所屬分會所得之社會服務獎之平均值計算得分。
   七、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八、各分會繳納區費情況:所屬分會未逾期繳款,每期每會主席加5分;逾期繳款者,每期每會主席扣5分。
   九、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10分。
   十、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20分。
   十一、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及活動:分區主席年度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理監事會、例會及活動,年度各五次以上者,得10分(最高分為10分)。
   十二、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每會每次得2分。
   十三、所屬分會派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主席得5分。
   十四、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分。
第卅九條:專區主席績優獎
   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120分以上頒發此獎。
   1.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參加一次會議,得2分。
   2.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3. 以所屬各分區主席之平均成績計算25%之得分。
   4.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者得10分。
   5.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者得20分。
   6.出席所屬分會之例會各五次以上者,得10分。
   7.所屬分會之會長獲得本年度優秀會長獎,每會主席加5分。
   8.輔導本區成立第一個分會加3分,第二個分會加6分。
   9. 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參加三次以上分會,每會主席加3分。
   10.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數主席加2分。
   11.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分。
第四十條:特優區成員獎
   年度內輔佐該專區內之弱會有卓越成績表現者,得由總監評審頒獎之。
第四十一條:委員會主席績優獎
   依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5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1.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出席會議一次得4分,累積計算。
   2.該委員會之工作計劃報本區者,得20分。
   3.協助推動區務之有關工作表現優良者,由區總監評定得40分。


第六章  年度敘獎作業程序


第四十二條:年度敘獎申請方式
   一、敘獎申請表,應備一式四份,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如期送達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審核簽署,會及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各留一份存查,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區總監辦事處。
   二、敘獎申請表應於每年5月20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逾期未送達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敘獎。
   三、區職員獎無需申請,由區辦事處依據實際資料予以計分,給予敘獎。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總監辦事處擬訂,經敘獎委員會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授權敘獎委員會訂定施行細則。
 
 
2013-2014年度敘獎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一、、團體獎:
  (一)【社會服務獎】可認定之條件:
   1.以分會名義所做社會服務(含捐贈物資),須檢附以分會名稱為抬頭之憑證或感謝狀。
   2.無法取得證明之「社會服務」,如急難救助、捐血禮品,准以該月份財務報表及會議記錄影本為憑證。
   3.凡獅友捐款給分會,再由分會轉贈家長會或學校,憑家長會或學校開出感謝狀給予分會,可認定為分會之社會服務。 
   4.個人捐贈LCIF金額,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之金額。
   5.繳C2區會費之「聯合服務費」、「釐撫基金」,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金額,須檢附繳費影本。
   6.協辦或贊助友會社會服務活動得以認定,贊助金額須檢附活動名稱、憑證。 
   7.必須列表造冊,1編號2日期3服務名稱4金額5憑證序號(未附憑證不予認定)。
  (二)【社會服務獎】不予認定項目:
   1.繳區年費(聯合服務費、釐撫基金除外)、專區例會註冊。
   2.姊妹會、兄弟會、母子會或友會互贈社會服務金。
   3.會內慶祝各種節慶或自行舉辦活動之經費。
   4.捐贈宗教、校友會、營利單位。
二、獅友個人【特殊貢獻獎】
  (一)可認定條件:
   1.年度內捐贈本區或分會十萬元以上者(須附財務收支憑證或說明社會服務用途,否則不予認定)。
   2.義消、警消之樂捐、慈濟或其他慈善機構之捐款,合計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        
  (二)不予認定部份:
   1.會長聯誼會、公會、商會、家長會、校友會、顧問團、宗親會經費之樂捐。
三、增進國際友誼獎:【分會綜合獎】
   1.參加世界年會、遠東年會之分會,須出席並檢附註冊證明。
   2.參加國外姐妹會,須檢附照片。
四、專案配合獎:【分會綜合獎】
   1.列入專案配合:反毒嘉年華、運動比賽或總監指定之專案。
   2.不列專案配合:年會、司儀訓練、新獅友講習、領導才能講習、才藝表演。
五、非屬當屆會長任期內之社會服務,不予敘獎。
六、敘獎審議程序年度敘獎時,如分會所報社會服務金額,經敘獎委員會審查後,有影響得獎級別或是否得獎時,由敘獎委員會指定日期通知分會到場說明後,予以認定。

備註:國際總會傑出分會獎,非屬本敘獎辦法管轄,請分會秘書逕向區總監辦事處申請,轉國際總會核發。 

 

| 回首頁 | 分會連結 | 台灣總會 | 獅子大學 | 世界總會 | 聯絡我們加入我的最愛網站維護網路免費資源生活資訊影片區

瀏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