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獎辦法

國際獅子會300C-2區敘獎辦法 2023-2024年度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能各按其職責,熱心服務,充份發揮智慧與毅力,使各分會各項會務平衡發展,以達到發揚獅子精神之目的,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資表揚。
第二條 凡本區各分會、會員及區成員,服務實績符合本辦法敘獎標準者,除總會或本區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辦法敘獎之。
第三條 年度敘獎除團體獎於總監交接典禮頒獎外,得於適當之場合,如會長交接典禮或聯合例會時頒贈之。
 
第二章 團體獎
第四條 分會綜合獎:本區為獎勵各分會會務能平衡發展,依據以下各項目,特設分會綜合獎,按下列各項評分標準頒給特等金獅獎、金獅獎、 銀獅獎、銅獅獎,其評比積效如下:
一、社會服務:各分會年度內社會服務金額,平均每一位正會員每達新台幣壹仟元加得3 分,以此類推,平均未達新台幣仟元者,直接捨去。
二、保持會員:年度內保持原有正會員人數100%者,另得積分10 分。(以四月底人數及會員編號相同者為準)。
三、發展會員:
1 、 每淨增正會員一人得 3 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 1 分。

四、新會發展:在本區每輔導成立一會新會者,另得15 分;輔導成立本區之第一個新會者,另加得10 分。
五、增進國際友誼:
1、各分會一人註冊出席參加國際年會,得15 分, 每加一人註冊出席加3 分,每一正代表出席投票加3 分。
2、各分會一人註冊出席參加遠東暨東南亞年會,得10 分,加一人註冊出席加2分。
3、年度內與國外獅子會締結姐妹會,或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得10 分。(國際及遠東暨東南亞年會以300C2 區註冊資料為準,國外姐妹會以照片及旅行社資料為憑)。
六、LCIF;LCTF 捐獻:
1、每捐贈LCIF 美金1,000元者,得5 分。
2、每捐贈LCTF 台幣5,000元者,得0.5 分。
七、繳納會費:分上、下期二次計分。每期繳費以寄件郵戳日期為準,電匯以匯單日期為準,繳納現金者以繳納當日為準。
1、十天內繳納得10 分。
2、十五天內繳納得7 分。
3、三十天內繳納得3 分。
八、特殊社會服務:總監交辦之特別緊急之社會服務如期完成者,得20 分。
九、專案配合:
1、配合總監核定之專案活動,每次得3 分。年會及訓練課程、才藝表演,不在此限。
2、2324年度特別交辦事項:
   (1)分會 專 分區 捐贈車輛,採購金額扣除其他單位 含 C2 區 之贊助補助費,純由本會募集之費用屬獅友樂捐每 10,000 元敘獎 +1 分,非獅友樂捐每 10,000 元 +0.5 分。
   (2)凡年度捐贈車輛,落款【國際獅子會300C-2區2023-2024年度張子敬總監 暨全體獅友】,由總監裁定補助款5到10萬不等元社福金共襄盛舉。
   (3)2023年10月07日全國GST淨灘大串聯服務,為鼓勵各分會踴躍配合參與 當天活動 以各分會實際參與活動之人數(不限獅友)追加年度敘獎統計積分如下:分會出席5人年度敘獎+3 分,分會出席10 人 年度敘獎 6 分,分會出席20人,年度敘獎 +10 分。(以10分為最高上限)
十、和平海報:凡參加競賽之分會得3分。獲本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複合區前三名者再得5分;獲國際總會佳作以上者再得10分。
十一、捐血活動:
1、捐血次數計分以辦理次數計,主辦者每次得3 分,協辦者每次得1 分,唯最高得分30 分。
2、捐助捐血空袋,每100 袋得1 分,最高得分30 分。
十二、月刊投稿及廣告:為鼓勵分會暨獅友踴躍投稿及刊登廣告,依下列方式計分:
1、分會或獅友投稿文章,經刊登後,每次分會可得2分。但本區獅友月刊社之成員,基於所擔任之職務而完成之文章,不列入計分。
2、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獅友月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每次得分:
​內頁半頁………………1 分
​內頁全頁………………2 分
​封面裡、封底裡………3 分
​封底……………………4 分
​3、分會或獅友暨非獅友於年會特刊刊登廣告,依下列計算分會得分:
​半頁……………………2 分
​全頁……………………3 分
​封面裡、封面底………4 分
​封底……………………5 分
4、獅友暨非獅友投稿刊登廣告三次以上者,另擇優予頒獎表揚個人及其所屬分會。
十三、資訊績效:
1、分會網站瀏覽人次滿一千人次以上者得 5 分 。
2、分會派員參加資訊科技研習營者,第一人得3分,其餘得 1分。(最高得5分)
3、本區設有分會網頁,各欄目資料 填寫完整、資料即時更新者最高得10分。
4、分會設立資訊科技委員會,並推選召集人 分會資訊管理員 )),行文至本區備查,得 2 分。
5、分會 透過 MyLion 提報社會服務活動(不限五大志業服務,但捐血相關活動不列入此敘獎 ),每次得 1 分,最高 5 分為限。
6、分會推廣 MyLion 註冊率達正會員數 3 0% 者得 2 分,達 5 0% 者得 3 分,達 75 者得 4 分,達 9 0% 者得 5 分。
十四、平面及數位媒體服務報導:
1、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全國性電視台報導得30 分區域性電視台報導得10 分(須提供錄影光碟為憑)。
2、分會舉辦社會服務,每一事件經中時、聯合、自由、台灣時報等四家媒體報導者;全國版報導得20 分,中部版報導得10 分,區域性報紙報導、電子報報導得3分(須提供報紙、列印電子報報導資料為憑)。
十五、會務人員及區務貢獻人員:
1、分會會務人員 於個人獎項獲得優秀會長獎項者,得 20 分;獲得優秀秘書獎者,得 10 分;獲得優秀財務獎者,得 10 分,獲得優秀連絡獎者,得 5 分;獲得優秀總管獎者,得 5 分。
2、分會年度有獅友擔任區行政服務團隊人員為區務服務 者 ,分會 得 15分 ;分會有獅友擔任區榮譽副總監、區務參事職務為區務貢獻者,分會 得 10 分 ;分會有擔任年會、體育活動、文化才藝 活動 、捐血、會員發展、會員保留、新會發展等七大委員會主席或 專區職務為區務服務者,分會得5 分;分會有擔任分區職務為區務服務者,分會得 3分。
十六、邀請本區講師或非本區講師專題分享:
1、分會單獨邀請本區講師團講師至分會專題分享,第一次得3分,第二次得4分,第三次得5分;二個分會以上聯合邀請本區講師分享,每次分會各得1.5分。
2、分會邀請非本區講師(會外賢達或外聘講師)至分會專題分享,每次得1.5分。
3、年度邀請本區講師或非本區講師專題分享,累計最高得分20分。
第五條 團體獎獎勵核評標準
一、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最高前10%之分會(逢5 進1)獲本區總監頒給「特等金獅獎」。
二、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1 項之60%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金獅獎」。
三、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2 項之15%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銀獅獎」。
四、分會依前條各項評比得分,總分次於第3 項之15%分會獲本區總監頒給「銅獅獎」。
五、以上保留年度總監得依全部分會表現調整評比獎別比例之權利。
第六條 捐血活動獎
一、舉辦捐血活動獎
1、捐血特等獎:嘉獎捐血袋數最多之前五名。
2、捐血優等獎:捐血袋數超出1000袋,且不在前五名者得獎。
二、血袋捐助獎:嘉獎捐助捐血空袋數量最多之前三名。
第七條 LCIF 國際人道主義獎:各分會捐助LCIF 基金最高者前十名分會,獲頒「LCIF 國際人道主義獎」。
第八條 資訊獎:各分會網頁設計精美,填寫完整,資料即時更新等最優前三名者,頒給「資訊獎」。
 
第参章 個人獎
第九條 優秀會員獎:各分會依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推選一人,餘額滿五人者,可增加推選一人敘獎,但被推選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獅齡必需滿一年。
二、例會出席率100%(每月一次例會)。
三、具有顯著服務實績(請列舉其服務事績)。
四、各項應繳之費用,均如期繳清。
第十條 特殊貢獻獎: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獲獎。並擇優於總監交接時頒給。
一、年度內直接對本區或所屬分會捐款或對其他公益團體捐款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上者(LCIF 捐款包括在內),得報區敘獎。
二、年度內輔導成立本區新會擔任輔導會會長,以及確實輔導新會成立之有功人員(贊助台幣一萬元以上)。
三、年度內推薦新會員三人以上者。
第十一條 優秀會長獎:分會會長獲下列積分達20 分以上者獲獎。
一、該分會四位幹部均獲獎,會長得10 分。(秘書4 分、財務4 分、連絡1 分、總管1 分)
二、任內邀請本區講師團講師至分會專題分享,每次得3分,以月報表為憑(必須記載日期、講師姓名、演講題目)。
三、分會邀請非本區講師(會外賢達或外聘講師)至分會專題分享,每次得1.5分,以月報表為憑(必須記載日期、講師姓名、演講題目)。
四、分會成員有參加區舉辦之各項研習會,每次得3 分。
五、各分會新獅友報名且出席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得4 分。
第十二條 優秀秘書獎:分會秘書積分達15 分獲獎。
一、整年度內月報表有八次未逾每個月15 日上報區者,得10 分。
二、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年度內每月召開理監事會及月例會各一次,得5 分。
第十三條 優秀財務獎:分會財務積分達15 分獲獎。
一、年度二次會費繳納,上期於7 月10 日前,下期於1 月10 日前繳區完竣,得10分。
二、出席分會例會全勤,分會財務報表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得5 分。
第十四條 優秀總管獎:出席分會例會全勤,熱心會務,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按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著有績效者,報區敘獎。
第十五條 優秀連絡獎:出席分會例會全勤,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促進獅誼交流,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報區敘獎。
第十六條 增進友誼獎:為增進友誼,鼓勵會員參加各種友會集會互相觀摩,敘獎標準如下:
一、增進國際友誼獎:年度內參加國際年會、遠東年會(以註冊出席為憑),參加國外姐妹會(以照片或旅行社資料為憑),報區敘獎。
二、增進國內友誼獎: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例會達全勤,並參加友會各種集會五次以上,報區敘獎。按分會正會員人數每十人得舉報一人。
第十七條 傑出會員獎:凡年度各會會員有下列事蹟者,得由分會報請所屬分區主席及專區主席簽署,報區敘獎。
一、年度內輔導本區新會成立,擔任新會導獅之會員。
二、年度內成立本區新會,由本區指派為新會認證導獅之會員。
三、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授縣市政府以上機關表揚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四、年度內配合國際總會或台灣總會之活動、投稿,績效卓著者。
第十八條 特別獎: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獲獎。
一、成立本區新會,確實輔導有功之人員,各獲得特別獎一座。
二、個人捐助LCIF美金一千元以上者,由區轉報國際總會頒獎。
三、個人捐助LCIF美金一萬元以上者,獲得LCIF特優獎。
四、個人捐助LCIF美金五千元以上者,獲得LCIF優等獎。
第十九條 總監特別獎:對於推展獅子主義「服務社會、造福人群」有特殊貢獻、具體事蹟之會員,或完成總監特別指派專案任務之人員,由區辦公室提報,經區務團隊及委員會審議,提請總監頒發。
 
章 會員保留及會員發展特別獎
第二十條 總監金質徽章獎:2023-2024年度 張子敬 總監暨會員保留委員會主席、會員發展委員會主席,為獎勵各分會於「會員保留」與「會員成長」盡心竭力,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依會員人數及達成比例、難易程度,擇優由總監頒 贈委員會主席特製 黃金徽章。
【會員保留項目】
一、2023年5月31日~2024年1月20日保留全部會員,以會員進退月報表相對照,會員姓名及編號均相同者,年度敘獎團體積分+10 分。
二、承上述期間內分會人數流失率在以下標準,獲頒會員保留委員會主席之金質徽章乙枚 。(年度內逝世之獅友亦算保留)
A、會員數 29 人以下,流失不大於 1 人,獲頒 0.5 錢金質徽章1個 。
B、會員數 30~59 人,流失不大於 2 人,獲頒 0 .5 錢金質徽章 2個 。
C、會員數 60 人以上,流失不大於 3 人,獲頒 0.5 錢金質徽章3個 。
【會員發展項目】
一、2023年8月20日對照 2023年6月1日月報表,正會員增加10人以上, 頒贈委員會主席金質徽章乙枚 。
二、2023年8月21日~2024年1月20 日會員發展積分前 20 名者,獲頒會員發展委員會主席金質徽章乙枚。(年度新增正會員 1 名得 3 分,新增家庭會員 1 名得 1 分)
三、分區主席所轄分會,分會會長全數獲頒純金徽章者(上述第1 、2項)分區主席獲頒委員會主席徽章乙枚。
四、專區主席所轄分會,其中有二個分會以上會長獲頒純金徽章者(上述第1、2項),專區主席獲頒委員會主席 金質徽章乙枚。
 
第伍章 區成員績優獎
第二十一條 分區主席績優獎: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130 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一次得2 分。
二、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報區情況均正常者,可得10 分。所屬分會每月之月報表如於次月三日以後始報區者,每會每次逾報扣2 分。
三、保持正會員:滿分10 分,得分計算是如后:10 分 ×(所屬分會保持正會員之分會數 ÷ 所屬分會總數) (以七月起至次年四月止)
四、會員發展:所屬分會每增加正會員一人得1 分,家庭會員每增加一人得0,5 分,累積計算。
五、新會發展:該分區輔導本區新會一會成立時,得10 分。輔導成立本區第一個新會,另加得3 分;再輔導成立本區第二個新會,另加得6分。
六、分會綜合獎:所屬分會獲特等金獅獎,得12 分;獲金獅獎,得10 分;獲銀獅獎,得8 分;獲銅獅獎,得6 分。以所屬分會所得之社會服務獎之平均值計算得分。
七、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 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八、各分會繳納區費情況:所屬分會未逾期繳款,每期每會主席加5 分;逾期繳款者,每期每會主席扣5 分。
九、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10 分。
十、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出席者,得20 分。
十一、分區主席年度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理監事會、例會及活動,每次得1 分,最高得20 分。
十二、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每會每次得2 分。
十三、所屬分會派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主席得5 分。
十四、助理總監評分:該職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 分。
十五、總監特別助理評分:該職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 分。
十六、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 分。
十七、分區主席鼓勵分會辦理各項社會服務,頒贈所轄分會社會服務基金一萬元整,每一分會得2分。
第二十二條 專區主席績優獎:以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160 分以上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參加一次會議,得2 分。
二、召開顧問會議情況:召開顧問會議,每次得7 分(最多三次),必須填報記錄至本區。
三、以所屬各分區主席之平均成績計算25%之得分。
四、年度內出席遠東年會並註冊者得10 分。
五、年度內出席國際年會並註冊者得20 分。
六、出席所屬分會之理、監事會、例會及活動,每次得1 分,最高40 分。
七、所屬分會之會長獲得本年度優秀會長獎,每會主席加5 分。
八、輔導本區成立第一個分會加3 分,第二個分會加6 分。
九、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各種幹部研習會者,參加三次以上分會,每會主席加3 分。
十、所屬分會成員參加區舉辦之新獅友講習會者,每會數主席加2 分。
十一、年度敘獎申請,主席應嚴謹把關,社會服務如分會未列表造冊,未附憑證,應督導分會改善,如主席放縱分會草率申報,每會主席扣10 分。
十二、助理總監評分:該職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 分。
十三、總監特別助理評分:該職於推展國際活動/主題、推展區務活動/主題、協助分會解決困難、顧問會議、聯合例會等事項綜合評比給分,最高得20 分。
十四、專區主席鼓勵分會辦理各項社會服務,頒贈所轄分會社會服務基金一萬元整,每一分會得2分。
第二十三條 特優區成員獎:年度內輔佐該責任區內之弱會有卓越成績表現者,得由總監評審頒獎之。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主席績優獎:依下列之項目及分數評定,積分達50分以上者頒發此獎。
一、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每出席會議一次得4 分,累積計算。
二、該委員會之工作計劃報本區者,得20分。
三、協助推動區務之有關工作表現優良者,由區總監評定得40分。
 
第陸章 年度敘獎作業程序
第二十五條 年度敘獎申請方式
一、各分會敘獎申請表,應備一式四份,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如期送達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審核簽署,會及分區主席、專區主席各留一份存查,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區總監辦事處。
二、個人獎敘獎申請表於每年4月20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逾期未送達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敘獎。
三、個人獎項之增進國際友誼獎,如分會於5月15日至6月30日間參加國外姐妹會,得於4月15日前檢附旅行社相關證明文件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提出申請。
四、團體獎敘獎申請表應於每年4月20日前向總監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收據、感謝狀、簽收單、照片等),逾期未送達者,視同自動放棄,不予敘獎。如分會重要社會服務活動於4月20日才規劃舉行者,得先檢附社會服務企劃書、預算書及理監事決議紀錄,則准予納入社會服務經費計算,惟事後仍須檢附活動成果報告及決算表至區備查。
五、區職員獎無需申請,由區辦事處依據實際資料予以計分,給予敘獎。
六、各分會國內或國外社會服務,其金額不得包括行政經費、事務費及餐旅費等費用。
七、若各分會於四月底前未向區繳清會費者,不予敘獎。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總監辦事處擬訂,經敘獎委員會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授權敘獎委員會訂定施行細則。
 

2023-2024年度敘獎辦法施行細則
一、團體獎
(一)【社會服務獎】可認定之條件:
1、以分會名義所做社會服務(含捐贈物資),須檢附以分會名稱為抬頭之憑證或感謝狀。
2、無法取得證明之「社會服務」,如急難救助、捐血禮品,准以該月份財務報表及會議記錄影本為憑證。
3、凡獅友捐款給分會,再由分會轉贈家長會或學校,憑家長會或學校開出感謝狀給予分會,可認定為分會之社會服務。
4、個人捐贈LCIF及LCTF金額,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之金額。
5、繳C2 區會費之「聯合服務費」、「LCIF 釐撫基金」、LCTF 基金,可列入分會社會服務金額,須檢附繳費影本。
6、協辦或贊助友會社會服務活動得以認定,贊助金額須檢附活動名稱、憑證。
7、必須列表造冊,1 編號2 日期3 服務名稱4 金額5 憑證序號(未附憑證不予認定)。
(二)【社會服務獎】不予認定項目
1、繳區年費(聯合服務費、釐撫基金除外)、專區例會註冊。
2、姊妹會、兄弟會、母子會或友會互贈社會服務金。
3、會內慶祝各種節慶或自行舉辦活動之經費。
4、捐贈宗教、政治、校友會、營利單位。
(三)、【增進國際友誼獎】分會綜合獎
1、參加國際年會、遠東暨東南亞年會之分會,須出席並檢附註冊證明。
2、參加國外姐妹會,須檢附照片。
(四)【專案配合獎】分會綜合獎
1、列入專案配合:運動比賽或總監指定之專案。
2、不列專案配合:年會、司儀訓練、新獅友講習、領導才能講習、才藝表演。
二、獅友個人【特殊貢獻獎】
(一)認定條件
       1、年度內捐贈本區或分會十五萬元以上者(須附財務收支憑證或說明社會服務用途,否則不予認定)。
       2、義消、警消之樂捐、慈濟或其他慈善機構之捐款,合計金額超過十五萬元以上。
(二)不予認定部分:會長聯誼會、公會、商會、家長會、校友會、顧問團、宗親會經費之樂捐。
三、其他
(一)非屬當屆會長任期內之社會服務,不予敘獎。但因特殊原因須提前或延後進行之社會服務活動,經報備分會理監會決議通過或追認確定,不在此限。
(二)敘獎審議程序年度敘獎時,如分會所報社會服務金額,經敘獎委員會審查後,有影響得獎級別或是否得獎時,由敘獎委員會指定日期通知分會到場說明後,予以認定。
(三)國際總會傑出分會獎、專區主席傑出獎、分區主席傑出獎,非屬本敘獎辦法管轄,請總監特別助理及助理總監協助專區主席、分區主席及分會於年度結束後最遲於9 月10 日前,填續相關申請表單向區總監辦事處申請,轉國際總會核發。